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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雷锋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罚!

来源:齐鲁晚报网 发布时间:2023-08-25 19:35:16

湖北发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资料图】

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湖北省持续开展包括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深化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在内的重点领域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一定成效。现将2023年上半年查处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海某科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册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未完整表示中国领土的问题地图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含问题地图的广告宣传册面向全国广泛印制发布,含有问题地图的网页内容阅读量超过1.2万人次,影响重大,损害了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构成发布违法广告。此外,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销售产品,利用产品外包装、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媒介宣称当事人母公司获得“美国FDA认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面向全国1000+家经销商和全网网民,利用宣传册和网页宣称其经销的普通化妆品涉及“预防感冒、退烧、帮助消化,防牙龈发炎、口腔溃疡”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铁道技师学院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今日谷城”“谷城社区”微信公众号发布“……学院、秋季特招,毕业可进铁路系统工作,入学即签订教育教学就业合同,定向培训,就业有保障学历+技能+就业,一次到位,毕业就有‘金饭碗’,薪酬不用愁……”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利用“谷城大小事”微信公众号发布“西北五省规模最大、师资力量最强的铁道技师学院、招生工作全面开始……”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利用招生简章宣传册发布“……凡报考我院铁道类专业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与学院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月,谷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昇生源”牌保健品“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广告,其中含有“增强人体免疫力、攻克血栓、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均有较好疗效”“纯天然植物提取保健品更安全呵护您的健康!调节血脂”等内容,夸大产品用途,对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松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李某某将英雄烈士图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案。当事人取微信名为“麻城微生活(麻城V生活)”,将英雄烈士“雷锋”持枪半身肖像用在微信头标图像和朋友圈主页封面,在朋友圈帮他人发布租售、求职等各类信息的广告,当事人将雷锋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3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自建公众号上发布含有“二级商圈有花山河商业街,集商业、娱乐、休闲为一体,开车10分钟到达。”“同样去武汉站约15分钟、去光谷广场30分钟、去楚河汉街约30分钟,全程高架覆盖。日后植物园隧道通车后,15分钟到达武昌核心商圈。”“同时项目配建东湖高新区目前唯一省级示范中、小学......为孩子晋升名校多了一条选择”等内容的广告;在所售楼盘围挡发布含有“凤起乐鸣,与城市美好同行,地铁名校处,恰逢绿城美好”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武穴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菜谱中有“香酥江刀鱼”“红烧江刀鱼”菜品,其中的刀鱼是人工饲养而非长江流域捕捞的渔获物,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麻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当事人用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含有“年级全班第五,从不及格到第五名只用了小半年;某同学,数学学前39学后80,英语学前31学后59”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立即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批典型案例,还包括武汉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武汉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天门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大冶市某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天门市某眼镜眼科视光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以及黄州刘某发布“达人探店”违法广告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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